有网友在易采通App“有问有答”频道提问:招标文件中规定“为确保服务质量和诚信履约,供应商投标报价如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其他供应商平均报价的50%,评标委员会应否决该投标”,这样的规定可以吗?
上述规定属于变相设定最低限价,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十二条: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所以这样规定是不可以的。
财政部发布的信息公告中有相同案例。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百七十四号)中,财政部明确:本项目招标文件关于“低于所有投标报价加权平均值30%及以上的投标报价为无效报价,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的表述,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进行整改。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网友后来又追问:招标文件中规定“为确保服务质量和诚信履约,供应商投标报价如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其他供应商平均报价的50%,评审专家可以要求投标人须出具书面的价格构成说明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该投标”,这样的规定可以吗?
他认为,这样规定并没有直接以“低于其他供应商平均报价的50%”作为投标无效的评判标准,而是交由评标委员会来根据情况判断,不属于变相设定最低限价,并且还符合87号令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他进一步表示,实践中,评标委员会有时也很难判断何种情况属于“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所以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一个量化的标准,方便评标委员会判断,目的是便于操作。
关于这一点,财政部发布的信息公告中也有相同案例。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五百三十七号)中,该项目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投标报价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平均报价的20%,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财政部明确:该项规定未限制供应商的投标权与中标权,也未限制评审委员会认定无效投标的权利。但是,该项规定以平均报价为基础进行核算,容易导致供应商串通报价,从而规避《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的规定。因此,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在今后招标文件中修改相关条款。
事实上,87号令第六十条就是赋予评标委员会的一项自由裁量权,报价合理性完全交由评标委员会裁定,不可以有量化标准规定。
所以,“供应商投标报价如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其他供应商平均报价的50%,评审专家可以要求投标人须出具书面的价格构成说明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该投标”,这样的规定也是不可以的。